日期:2016-4-1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拒绝信息公开尚需法律问责
舆论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取代行政机关,对涉讼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司法审查。而规定将如何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还有待个案的检验。
8月13日,最高法院对外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解释共有13个条文,出台目的是要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新型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经常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等问题,迫切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为此,经过近三年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这部司法解释。
但从规定出台的时间表上看,显得十分不寻常。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2009年11月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现在的这份规定。很少有一份司法解释,在通过之后还要雪藏八个多月之久。可能的原因在于,规定虽已通过,但公开和实施的时机还不成熟如政府预算公开改革,还跟不上民众的要求等。
事实上,这也是规定实施之后,地方法院仍将要面对的棘手难题。
近三年来,以申请地方政府信息公开遭拒而将政府告上法庭的公民,并不罕见。但最终得以开庭并胜诉的个案,却是凤毛麟角。于是乎,坊间对成功率极低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讼取了个别号,叫玻璃门,喻义看得见,走不通。规定能否打破这道玻璃门,仍然有待观察。
从法律上分析,摆在政府信息公开之讼面前最大的阻碍,就是对不公开范围的判定。应当承认,规定在这方面还是有些进步的。比如,原征求意见稿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列入应认为属不公开范围之内。此三安全一稳定表述模糊,曾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此次规定中已无三安全一稳定的表述。
但总体看来,规定在不公开范围的界定上并未超越条例。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矛盾仍然凸显。舆论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取代行政机关,对涉讼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司法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和条例一样,规定也仍然需要解决机制缺失的问题。当政府部门不按条例公开应公开的公共信息,却无须担责,又怎能促使政府部门主动公开公共信息;当法院不按规定受理应受理的信息公开之讼,也没什么法律后果,又怎能确保法院不看被告(行政部门)的眼色行事。
以此看来,规定将如何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还有待个案的检验。规定本身,也有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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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