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段小军偷偷将父亲的摩托车骑出来借给同学,没想到同学驾驶摩托车超载搭载同学后发生车祸,导致其中一位同学受伤。伤者父亲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法院。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人车主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车主赔偿1万6千元”的判决。
借出摩托车
超载驾驶同学受伤
段小军系我市某中学学生。2009年1月12日,段小军从家中将父亲段伟的川D54XX号的两轮摩托车偷偷骑出来玩耍。
当段小军驾车驶到红格镇农贸市场附近时,遇到同学柴超、曹洪、陈东。大家商量到红格假日酒店去玩耍。随后,柴超驾驶摩托车搭乘陈东、段小军、曹洪前往。途中,摩托车不慎开翻撞在路边,导致陈东受伤。陈东被送至医院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5.2万元。
经鉴定,陈东所受损伤程度构成10级伤残。此后,陈东以柴超无证驾驶车辆导致自己受伤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同时追加段小军、柴超、曹洪的父母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
车主不赔偿
提出上诉要求免责
原告陈东辩称,段伟未管好摩托车,放任15岁的儿子将车骑走并交给他人驾驶,致人受伤,段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诉求让段伟颇感委屈。
盐边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决陈东自行承担10415.72元;柴超赔偿陈东24887.76元;段小军赔偿陈东16665.18元;曹洪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柴超、曹洪表示服从判决,段小军以及监护人段伟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是曹洪将摩托车交与柴超驾驶,段小军未授权曹洪可以转借摩托车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要其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
二审宣判
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柴超、曹洪、段小军均为在校学生,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段伟作为摩托车车主,应对自己的交通工具进行妥善保管,减少危险发生。因其疏于对车辆及其儿子的管理,致使段小军将摩托车骑出来,交与其他未成年人驾驶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赔偿16665.18元并无不当,段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依法驳回段伟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元凯 顾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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