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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儿子上私立学校 能否要求增抚育费

日期:2019-11-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送儿子上私立学校 能否要求增抚育费 >


  案情

  2003年5月,张某(女)与刘某(男)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尚在某小学读书的儿子小刘由张某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2005年7月,小刘小学毕业。当年9月,张某将小刘送进一所私立初级中学读书,但一年数千元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令张某难以负担,于是张某向刘某提出增加小刘的抚育费。但刘某认为,儿子应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没有必要就读于收费昂贵的私立中学,而且自己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女儿,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再多付儿子抚育费。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每月增加抚育费150元。


  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虽然《婚姻法》及上述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子女的教育费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才属必要和合理,但小刘主张的抚育费,主要是儿子就读于私立初级中学的教育费,而私立初级中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公立初级中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公立初级中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初级中学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因而公立初级中学的收费较低;而私立初级中学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交纳高额的费用。作为父母,其对子女最基本的义务是要保障子女有一个最低的生活标准,为子女创造一个最基本的生活环境和接受教育的条件。如何才算是“为子女创造了最基本的接受教育的条件”?笔者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武汉的癫痫病哪里治很好的义务教育”的规定精神,父母只要将适龄的子女按时送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即可以认为是为子女癫痫病怎样检查才能确诊创造了最基本的接受教育的条件。因此,对于正处在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初中学生来说,其必要的、合理的教育费应长春的癫痫病医院哪家治疗效果强按公立初级中学的收费标准计算。本案中,小刘放弃收费较低的公立初级中学而就读于收费昂贵的私立初级中学,所增加的教育费不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教育费。


  此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应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被告刘某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家庭生活较困难,没有经济能力再给付小刘要求增加的抚育费。             吴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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