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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期间157平米房屋被征拆

日期:2015-12-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服刑12年出狱后,原來住的157平米房屋被征拆,签订拆迁协议和领取拆迁款的却不是本人,于是,黄先生一纸诉状將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也都获法院支持。

服刑12年出狱后,原來住的157平米房屋被征拆,签订拆迁协议和领取拆迁款的却不是本人,于是,黄先生一纸诉状將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也都获法院支持。

但湘潭市国土局仍只愿意按1998年拆迁时所执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利息赔偿,这令黄先生不能接受。

房屋在服刑期間被“协议”拆除

早在1998年时,在已21岁的黄先生没签订任何委托协议及同意的情况下,其157个平方米的房屋被拆掉了。

为何会这样?7月9日上午,湘潭市雨湖区的黄先生说,他1996年因犯罪入狱,2008年5月刑满释放,2011年才得知这一实情,原因是,一直以为是其母亲操办的拆迁事宜,后來母亲病危,才告知是继父汪某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和领取绝大部分钱款。

黄先生说,出狱时其母亲没有主动说出隐情,也是怕他刚出狱后再冲动犯事。因为汪某在1999年便去世了,其子女又都比黄先生强势。而临终时说出真相,主要是因新盖房屋是其姑姑和舅舅凑钱建的,各欠好几万。

两审判决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违法

黄先生知道并查实真相后,于2011年11月21日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指国土局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违法。

法院最后认定: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在未取得黄先生的同意下,与汪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了黄先生的房屋,国土局在主要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的拆迁安置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违法。鉴于该房屋已经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违法。

對此判决结果,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后该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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